新疆草食动物新药研究与创制重点实验室
管理制度
第一条 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必须穿好工作服,整理好头发,戴好手套。离开实验室不得着工作服,不得戴手套。
第二条 不准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生活用品,不准燃煮食物或聚众就餐、饮酒和打闹,不准随便接电源、水管,不得燃烧纸张,注意防火、防水、防事故;离开实验室前务必检查水、电、酒精灯及仪器是否关好;离开时要锁门。
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走廊内不允许摆放衣柜、冰柜、冰箱、烘箱、温箱等实验设备。
第四条 强酸、强碱以及有毒、有菌、有害、易燃和易挥发物质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领用和暂存,并放置于指定安全位置。
第五条 保持各实验室内清洁,实验室废弃物要按有毒、无毒分别放在不同容器内,分别进行无害化处理。实验人员要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,禁止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。
第六条 外来及闲杂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。
第七条 每个实验室指定一名安全员,经过检测、检修,做好三关:即关电灯、关上水、关门窗,避免事故发生。发生事故立即上报,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排出险情。
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和实验室安全规定,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,深入理解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。
第九条 实验室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和器材,如灭火器、急救箱、通风设备等,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,确保其正常运作。
第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,定期对实验室环境、设备、化学品等进行全面检查,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,确保实验室的安全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在使用化学品时,必须遵守化学品管理规定,正确使用化学品,避免泄漏、火灾等事故的发生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在使用电器设备时,必须遵守电器设备使用规定,正确使用电器设备,避免触电、火灾等事故的发生。
新疆草食动物新药研究与创制重点实验室
二〇二三年十一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