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疆草食动物新药研究与创制重点实验室
使用器材、消耗材料规则
第一条 所有仪器设备都要按操作规程使用,如发现器材、仪器损坏或不正常运转,必须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。使用仪器设备登记要清楚(实验物品应有品名、使用人姓名、日期标记,并与实验记录相符)。
第二条 保持超低温、冷藏容器(柜)中各自隔层整洁,过期物品要及时清除。
第三条 常用储液共用,其它溶液自配自用。
第四条 向液氮罐内放入细胞、毒种时需登记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。
第五条 实验室洗衣机只用于洗涤工作服。
第六条 未经允许禁止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擅自取用各种仪器设备或物品,借用物品需登记,归还时签字验收。
新疆草食动物新药研究与创制重点实验室
二〇二三年十一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