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疆草食动物新药研究与创制重点实验室
成果管理规则
第一条 实验记录必须真实反应实验结果,做到整洁、详细、清楚。
第二条 未经课题负责人允许,不得擅自发表与课题有关的研究论文或申报与课题有关的科研成果。
第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保密工作,有关密级文件、各种实验室数据要妥善保管,认真执行安全保密和科研保密规定。
第四条 必须尊重知识产权,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将毒株、菌株、基因、工程质粒、工程菌株和工程细胞等带出实验室或给予他人。
第五条 退休、调转、研究生毕业离开新疆农业大学前必须将分管的仪器设备、实验材料和实验记录及时与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,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应遵守学术规范,不得抄袭、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,保持学术的公正性和原创性
第七条 实验室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,保持诚信、公正、科学的态度,为科研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。
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应遵守知识产权规定,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,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。
第九条 所有在重点实验室平台完成科研工作的,或依托重点实验室平台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的,应该在学术成果和申报书中标注重点实验室。
新疆草食动物新药研究与创制重点实验室
二〇二三年十一月